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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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 3一13人組成。
相關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 5-19人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3人以上。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 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 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 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任意記載事項)。
(5)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提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 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意董事會有權直接“決定”的事項)
3、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解釋:經理不再是必設機構而成為選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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