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活存量土地資源促進土地開發利用的通知


【考試須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盤活存量土地資源促進有效開發利用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0]271號)精神,為充分盤活全市存量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努力實現“增比、進位、突破”的總體目標。現結合我市實際,就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盤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
自2004年以來,國家不斷加大土地宏觀調控力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逐年減少,并加強建設用地的批后監管;同時,隨著我市新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進,建設用地量不足已成為制約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盤活存量土地資源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立足于內涵挖潛、節約集約用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長久的用地保障。
二、摸清情況,明確措施,加快土地批后項目推進
(一)要精心組織開展存量土地調查。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作好調查摸底,建立本轄區內存量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全面摸清全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數量、分布情況。
(二)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本轄區用地現狀,查找土地閑置、低效利用的原因,要有針對性的制定盤活存量土地的措施,確保盤活存量土地工作取得實效。
(三)強化協調,加大項目推進。各縣、區(市)要根據國土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加快項目推進,加大征地批后實施力度,確保在征地批準后六個月內完成批后實施,在批后實施完成后三個月內完成供地手續。發改、規劃、環保、國土等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審批程序,加快項目用地相關審批手續的辦理。對已建成的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及征地報批前已完成補償的項目,要加快完善批后實施和供地手續。
(四)建立全市存量土地處置通報制度。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定期將存量土地的分布及處置進展情況通報各縣、區(市),督促加快存量土地盤活,促進土地早日利用。
三、規范操作,分類推進,切實調整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一)加大批而未用土地調整盤活力度。對依法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準地塊不能使用、原地類狀況未發生改變的土地,各縣、區(市)要盡快調整用地區位,切實解決當前用地不足的矛盾。
(二)對需調整的土地,由該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申報,調整所需資料按《關于認真開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促進已批土地盡快利用的通知》(遵市國土資發[2010]235號)要求提交,擬實施建設用地區位調整地塊,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抄報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
四、加大宣傳,加強監管,全力營造良好的用地環境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全社會了解土地管理相關政策和規定,充分認識盤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關心、支持和參與存量土地盤活工作。同時,要加大協調力度,對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主動幫助用地單位解決影響項目開工的矛盾,協調解決規劃、拆遷、抵押、招商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加快土地開發利用。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按規定將建設用地批準信息及時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加強社會監督。對一些長期閑置沒有處理的閑置土地,要公開掛牌督辦并按法律、法規限期處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強化工作目標落實
(一)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階段(2010年12月31日前),各縣、區(市)完成存量土地資源的清查工作,摸清存量土地的總量、分布,閑置原因等。
第二階段:盤活處置階段(1月1日-3月30日),各縣、區(市)根據本意見有關措施,完成存量土地盤活和閑置土地處置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考核階段(4月1日-5月1日),市政府將對各縣、區(市)存量土地盤活工作進行檢查
(二)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存量土地盤活工作負總責。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恪盡職守,共同做好全市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工作。
今后,各類新建項目要優先使用存量土地。各縣、區(市)范圍內的存量土地利用率不得低于60%,上年度征轉用地報批項目批后實施完成率不低于80%,所有完成批后實施的土地供地率(儲備土地除外)不低于85%,閑置土地處置率不低于80%.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縣、區(市),國土部門可暫停辦理征地報批及供地手續。
(三)建立閑置土地處置聯動機制。對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地塊,相關部門要停止辦理建設工程的各項手續,待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按規定辦理各項審批手續。被認定有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在閑置土地未依法處置完畢前,不得再申請新建項目用地,也不得再參與土地“招拍掛”出讓活動。
(四)建立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閑置土地處置適度掛鉤機制。對批而未供土地(儲備土地除外)的數量以及工業用地閑置土地數量較多的縣、區(市),要適量扣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獎勵土地利用效率較高的縣、區(市)。
(五)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區位調整工作負總責。對弄虛作假調整建設用地區位地塊造成耕地被破壞、土地閑置和引發群眾上訪,甚至給社會帶來惡劣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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