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轉發《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考試須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0]13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關制度與之有抵觸的以該《通知》為準。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規范、公正、有效進行,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及占有、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 調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誰投資、誰擁有產權原則;
(二)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原則;
(三)調解為主、慎用裁決原則;
(四)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進行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現行管理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事宜。
第五條 跨省轄市、縣(市、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由上一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先由相關部門調處;調處不能解決的,一方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請求調處。提出請求的一方為申請人,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人向財政部門提出調處請求時,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一)提交載有下列內容的產權糾紛調處申請書: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產權糾紛的主要情況;
3.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蓋章)。
(二)附具申請事項所依據事實的必要證據。
第八條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受理通知書》形式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答辨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逾期不提交的,視同放棄申辯權力。
第十條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各自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產權糾紛當事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糾紛調處有關事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并有委托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負責具體承辦產權糾紛案件的調處人員在調處過程中,應當奉公守法,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處理產權糾紛,防止調處不當,并須遵守有關回避、廉政的規定。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一般應當在糾紛調處正式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并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應當以調解結案為主。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財政部門下達調解書;確無調解基礎和條件的,可進行裁決,下達裁決書。
第十五條 裁決書在送達當事方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財政部門會同其監管部門進行調處。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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