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混凝土企業稅收優惠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考試須知】
為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混凝土企業(以下簡稱混凝土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加強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的通知》(青發改環資[2008]652號)有關規定,現就混凝土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混凝土企業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實行備案制
納稅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持有關資料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在稅務機關受理后方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否則,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混凝土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備案程序
(一)備案資料
1.《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2.免稅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廢渣摻加量檢測報告;
3.《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申請表》;
4.《商砼企業自建或合作專屬砂場基本情況表》;
5.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申請備案書面報告;
6.企業自行建立石粉砂場的,提供經發改部門的認定證明及使用廢棄資源的來源證明;
7.企業合作建立石粉砂場的,提供經發改部門的認定證明及已自行開具石粉砂發票的復印件。
(二)享受稅收優惠條件
1.能分別正確核算應稅及免稅產品銷售額;
2.使用石粉砂生產混凝土的企業,必須按發改部門要求自行建立石粉砂場或有合作石粉砂場。自行建立砂場的,需有廢棄資源數量轉運憑證及石粉砂的產,領、用、存臺賬及明細賬;有合作砂場的,需取得有廢渣名稱、數量及單價的自開發票及簽訂二年以上購銷合同;
3.混凝土攪拌站塔樓控制室微機必須能夠隨時查閱、存儲、打印生產記錄。當日生產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需按盤打印留存并傳遞財務部門,按月造冊備查。對單張配合比通知單的摻渣比例達不到30%(重量比)的要單獨標記并申報納稅;
4.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安裝稅控裝置和執行免稅產品報表制度。
三、混凝土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要求
(一)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商砼生產原材料實際消耗表》、《商砼生產供應量分布表》、《商砼生產廢渣采購量分布表》;
(二)接受稅務機關對混凝土免稅產品實行的不定期抽查;
(三)銷售混凝土的發票須填寫產品名稱型號(產品型號過多可附明細)、數量、單價。發票記帳聯應與同批混凝土生產配合比通知單及相應供應合同一并附在記賬憑證后面備查。
(四)企業參與免稅計算的廢渣發票必須為有證業戶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網絡發票。發票必須有廢渣名稱、數量及單價。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對已取得備案資格未按公告規定執行的納稅人,應在公告施行前,主動向稅務機關補齊相關資料及補辦有關手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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