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完善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適應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證明管理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是指本市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出具的納稅人在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過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稅征免稅情況的法律文書,僅供納稅人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手續時使用。
二、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由納稅人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申請開具,未經納稅人的申請不得開具涉稅證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北京市范圍內需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手續的納稅人,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土地總登記時,首次進行登記的宗地;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
(三)個人轉讓房地產;
(四)政府無償劃轉房地產;
(五)因納稅人名稱變更導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權人名稱發生變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發生變化;
(七)房地產注銷登記、更正登記、查封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
(八)抵押登記、地役權登記;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不需要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的情形。
政府無償劃轉房地產和納稅人名稱變更的,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無償劃轉房地產的正式文件和名稱變更通知書為準。
四、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工作分為即時受理審核和程序性受理審核。
(一)即時受理審核對土地增值稅管理中的征收稅款(含零稅款)事項可即時受理并按規定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
主管稅務所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制《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和《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審核表》,經稅務所主管所長簽字蓋章后,加蓋“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專用章”送達納稅人。
對沒有按照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所應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充的資料。
(二)程序性受理審核對土地增值稅管理中涉及稅收減免、不在征稅范圍事項應進行程序性審核后,方可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開具涉稅證明工作,不含納稅人補充資料時間。
1.受理 時限:即時主管稅務所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對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受理通知書》即時送達納稅人;同時填制《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填寫《審核流程表》和《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審核表》并簽署意見,將全部資料移交稅務所主管人員。
對沒有按照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所應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充的資料。
2.初審 時限:3個工作日主管稅務所應對納稅人提交的全部資料進行初審,對于符合要求的,經稅務所主管所長簽字加蓋所章后,將所有資料報稅政科室復審。
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經主管所長簽字后簽發《稅務事項通知書》,終止審核并告知申請人。
3.復審 時限:10個工作日稅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稅務所移送的申請資料進行復審并簽署意見,經主管科長簽字,加蓋業務科室章后報主管局長審定。
對不符合標準的,經主管科長簽章后終止審核,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一并退回稅務所。稅務所簽發《稅務事項通知書》,終止審核并告知申請人。
4.審定 時限:2個工作日對于符合標準的,經區縣局、分局主管局長簽署意見并加蓋局章后,退還主管稅務所。
對不符合標準的,經主管局長簽章后終止審核,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一并退回稅務所。稅務所簽發《稅務事項通知書》,終止審核并告知申請人。
5.送達主管稅務所在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上加蓋“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專用章”,送達納稅人。
五、納稅人申請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即時審核需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申請表》、《提交資料清單》;
2.房地產權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完畢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零稅款除外)原件及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能夠證明本次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的其他資料。
(二)程序性審核需提供下列資料1.《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申請表》、《提交資料清單》;
2.房地產權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與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有關的合同、協議、公證書、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需要計算增值額的還要提供:《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房地產評估報告或原購房發票,有關稅費繳納憑證(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交易手續費、評估費、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原件及復印件;
5.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能夠證明本次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的其他資料。
六、為提高房地稅收管理工作效率,節省納稅人辦稅時間,對于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的原產權人的土地增值稅與承受人的契稅為同一主管稅務所管理的,可以將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與契稅征免事項合并受理審核。
七、各局應制作“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專用章”。印章應使用“北京市xx區、縣地方稅務局xx稅務所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專用章”字跡。印章刻制的規格、形狀、數量、編號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關于稅務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地稅法〔1994〕36號)第八條第2項規定執行。<關于稅務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暫行規定>關于稅務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暫行規定>
八、各局應依照本通知結合本局的實際情況,制定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落實崗位責任,嚴格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政策規定,征管程序進行辦理,認真審核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資料,做好土地增值稅征免等界定工作,確保配合把關工作的順利實施。
九、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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