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將《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由于《辦法》在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政策、權限、流程、部門及崗位職責等方面變化較大,請各單位做好對內培訓和對外宣傳工作,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附件:《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解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范圍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下同)的認定及認定后的資格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以下標準:
(一)工業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上;
(二)商業納稅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具體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本條第(一)項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新開業的納稅人(即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二)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具體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原則上指稅務登記經營范圍中含有批發業務或銷售業務的。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第十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即自然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即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即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第十三條 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納稅人應在下列時限內提出申請: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應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可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十四條 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樣式附后,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指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辦理程序。
(一)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五市農村稅務分局)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受理、審批部門。
(二)接收納稅人的申請資料時,應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在《申請表》“受理機關意見”欄中簽署意見,將相關數據錄入CTAIS一般納稅人認定模塊,將相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經靜態資料審核合格后,在《申請表》“認定機關意見”欄中簽署“同意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或“同意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并注明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實行納稅輔導期的時限,轉納稅服務部門(五市農村稅務分局)負責人審批確認,將相關數據錄入CTAIS一般納稅人認定模塊。
(四)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告知納稅人: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實行納稅輔導期的時限。將1份加蓋公章的《申請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轉交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第十六條 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申請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初始核定)的,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查驗。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管理的審批程序如下:
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綜合數據管理系統“提醒事宜??稽查信息”監控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納稅人的情況,在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40日內,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將相關數據錄入CTAIS一般納稅人認定模塊。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認定后資格的生效時間。
納稅人自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九條 納稅輔導期的執行時間。
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中新開業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條 納稅輔導期到期處理。
納稅輔導期內,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綜合數據管理系統“提醒事宜??稽查信息”監控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由稅源管理部門人員在期滿前5日內將相關數據錄入CTAIS,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納稅輔導期內,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綜合數據管理系統“提醒事宜??稽查信息”監控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由稅源管理部門人員在期滿前5日內將相關數據錄入CTAIS,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一條 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告知。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納稅人未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時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監控CTAIS生成的“應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清冊”,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樣式附后,以下簡稱《不認定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二條 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受理、審批。
(一)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可以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五市農村稅務分局)報送《不認定申請表》。未報送的,應當在收到第二十一條所稱《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申請表》。
(二)納稅服務部門(五市農村稅務分局)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納稅人遞交《不認定申請表》轉交稅政部門。稅政部門依據接收的資料進行審核后,確認是否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符合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稅政部門在《不認定申請表》“認定機關意見”欄中簽署“同意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稅政部門負責人審批確認。
(三)稅政部門將認定資料歸檔,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將1份加蓋公章的《不認定申請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轉交納稅服務部門(五市農村稅務分局)送達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 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處理。
納稅人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表》或者《不認定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的審批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
第二十五條 對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的日常監管工作。
各主管稅務機關對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要加強監控和管理,尤其對納入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由稅源管理部門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納稅申報等情況進行重點監控,及時掌握納稅人稅源和稅負變化情況,對出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二十七條 一般納稅人遷移。
一般納稅人發生跨區(市)注冊地遷移的,由原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通知單(樣式附后),轉入遷移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延續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20日執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修訂試行稿)的通知》(青國稅發〔2004〕121號)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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