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操作規程[試行]


【考試須知】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上海市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非營利組織收入免稅(事后報送資料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 255號)。
企業申請時限:
非營利組織在上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將上述材料作為附報資料一并報送。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非營利組織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新設立的非營利組織不需要提供);
3、稅務機關出具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復印件;
4、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期限:分局七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免稅收入是否符合財稅(2009)122號文規定的范圍,如果納稅人存在財稅[2009]123號第五、第六條情形的,應及時將情況書面上報市局;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后報送資料受理書》。
回復方式:《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后報送資料受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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