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個人所得稅減免規定
個人所得稅減免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9.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0.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暫免征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6.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7.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9.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10.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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