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1)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2)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4)最高額抵押的條件為:①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②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③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特定的,即債權人并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④債權人僅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度內的優先受償權;⑤最高抵押只需登記即可設置。
2.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3)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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