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效力待定合同
更新時間:2013-03-18 08: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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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雖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上述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相關鏈接: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知識點:合同的效力
合同雖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上述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1.在以下情況下,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
無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財產,這是無權處分行為與無權代理行為的根本區別。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而無權代理是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賣乙的物品給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義出賣的,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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