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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法的形式

更新時間:2013-03-11 09:24: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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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盡經過4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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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盡經過4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①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8)國際條約

  提示: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非規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會計職稱考試有獎調查問卷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初/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證書辦理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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