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1.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
2.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3.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5.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
(1)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2)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3)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貨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應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質量的要求。
3.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對收到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四)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這種情形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五)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1.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除依法由政府定價的以外,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2.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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