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財務管理》第六章:收益與分配管理概述
收益與分配管理概述
一、收益與分配管理的含義及分類
1.含義
對企業收益與分配的主要活動及其形成的財務關系的組織與調節,是企業將一定時期內所創造的經營成果合理地在企業內、外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有效分配的過程。
2.收益分配分類
廣義的收益分配是指對企業的收入和凈利潤進行分配,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
第一層次是對企業收入的分配;
第二層次是對企業凈利潤的分配,是一種再分配。
狹義的收益分配僅僅是指對企業凈利潤的分配。本章所指收益分配采用廣義的收益分配概念,即對企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分配。
3.企業收益與分配管理的意義
①收益分配集中體現了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
②收益分配是企業再生產的條件以及優化資本結構的重要措施
③收益分配是國家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
二、收益分配的原則
1.依法分配原則。
2.分配與積累并重原則。
3.兼顧各方利益原則。
4.投資與收益對等原則。
企業進行收益分配應當體現"誰投資誰受益"、收益大小與投資比例相對等的原則。
三、收益與分配管理的內容
1.收益分配管理整體內容
廣義的收益分配首先是對企業收入的分配,即對成本費用進行彌補,進而形成利潤的過程,然后,對其余額(即利潤)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再分配。
收益分配管理包括了收入管理、成本費用管理和利潤分配管理三個部分。
2.利潤分配管理(狹義收益分配)
公司凈利潤的分配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企業年度虧損可以在五年之內用稅前利潤連續彌補
連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則用稅后利潤彌補(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可以用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也可以用盈余公積轉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法定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為當年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的l0%。當年法定盈余公積金的累積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后,可用于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但企業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后,法定盈余公積金的余額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4)向股東(投資者)分配股利(利潤)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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