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城市維護建設稅
更新時間:2013-03-05 0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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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概述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12新增)。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共分三檔: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稅率。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提示:“三稅”要免征或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減免。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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