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違反證?法的行政責任
更新時間:2013-03-04 0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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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行政責任
一、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1.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2.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于違反證券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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