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八章知識點:財政監督


第五節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概述
1、財政監督的概念
財政監督,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對財政收支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系的檢查、督促活動。
2、財政監督的性質
財政,是國家為滿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的活動的總稱,是國家依靠其權力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財政監督作為財政行為的一部分,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所進行的監督,是在財政分配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是為保障財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正常進行所進行的活動。
3、財政監督的內容
財政監督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另一是通過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
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包括:
(1)對預算、計劃的編制及執行的監督;
(2)對財政收入上繳的監督;
(3)對財政投資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4)對行政事業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5)對國家出資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
監督的角度主要有三性:合法性、合規性、效率性。
通過上述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規劃和計劃、對重大經濟決策及其貫徹執行的情況、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等監督,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運行。
主要介紹人大監督制度、審計監督制度、財政監督制度(政府財政部門的)。
(二)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概述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據財政監督行為的不同,分為不同的制度,包括財政收入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支出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投資監督法律制度、國有監督法律制度等。
(三)人大監督法律制度
1、監督的主體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
2、監督職權
預決算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職權的主要方面。
各級人大的預算管理職權:
(1)審查權
即有權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權
即有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變更撤銷權
即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本級人大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還有權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此外,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人大的預算管理職權不僅包括上述的審查權、批準權和撤銷權,而且還包括一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即有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1)監督權
即有權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2)審批權
即有權審批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以及本級政府的決算。
(3)撤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提示】注意區分人大與人大常委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內容。
(1)人大監督
主體 |
審查權 |
批準權 |
變更撤銷權 |
全國人大 |
中央和地方 |
中央和地方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地方人大 |
本級 |
本級 |
本級人大常委會及本級政府 |
(2)人大常委會監督
主體 |
監督權 |
審批權 |
撤銷權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中央和地方 |
中央 |
國務院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 |
地方人大常委會 |
本級 |
本級 |
本級及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 |
(四)審計監督
1、監督主體
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我國的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即審計署。
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
地方審計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廳、局。
2、監督職權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享有下列職權:
(1)直接審計權
有權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①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②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③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④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⑤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⑥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2)報告建議權
在審計基礎上,審計署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3)行業、專項審計權
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4)重點審計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查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職責與審計署的職責類似,如:審計本地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本級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下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等等。
(五)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1、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2、財政監督職權
部門 |
職權 |
財政部門 |
在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審核、檢查和財政制裁等形式,對經濟運行各相關方面進行監督 |
稅務部門 |
在通過日常的征收管理,對納稅人的依法納稅進行監督 |
國資管理部門 |
在通過對各類國有資產的評估、界定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
海關 |
在通過對進出口的關稅和代征國內各稅的征收,以及進出門業務進行的監督進行財政監督 |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違法主體
1、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
2、企業
3、非企業單位
4、特定個人
(二)財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財政法律義務的行為。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違法行為分為14類。
(三)財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
1、停止違法行為;
2、采取補救措施;
3、通報批評;
4、警告等處分;
5、沒收違法所得;
6、罰款。
(四)財政執法主體
1、財政執法主體的概念
財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力、承擔財政執法職責的組織。財政執法主體只能是組織,即有關財政執法機關,不是個人。財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財政執法職責時,是職務行為,不是以個人名義。
2、財政執法主體的種類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3類: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五)財政執法權限和責任
1、財政執法權限的依據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根據《憲法》和《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有相應的財政執法權限。
(2)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上述有關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其他配套規章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限。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應的財政執法權限。
2、財政執法權限
(1)調查、檢查權
財政執法主體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經法定程序,可以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銀行存款。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2)處理、處分、處罰權
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執法主體有權責令停止;
②停撥財政款項。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依程序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③違法行為公告權。
財政執法主體可以公告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④榮譽稱號撤銷權。
對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3、財政執法權限的協調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應當配合協調:
(1)不得重復檢查和調查;
(2)對于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3)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共同立案查處的財政違法違紀案件,應當由兩個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按照各自的職權開展調查。
4、財政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主體違反規定,給被檢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財政執法程序
1、財政執法程序的概念
財政執法程序,是指財政執法主體進行調查、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過程中,依法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等行為規范。財政執法程序制度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財政執法程序。財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條例》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財政檢查的步驟、方法等程序作了詳細規定。主要介紹財政部門的財政執法程序。
2、財政檢查程序
(1)財政檢查準備程序
①制訂財政檢查計劃和方案;
②依照權限和回避等規定組成檢查組;
③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和方式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2)財政檢查實施程序
①按照規定的方法實施財政檢查。
比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蓋章。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財政部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辦法》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②財政檢查報告。
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③財政檢查復核。
(3)財政處理處罰程序
①檢查組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②財政部門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第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
第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對不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③復核和補充調查。財政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④決定之前的告知、陳述與聽證。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應當進行檢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⑤制作和送達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⑥公告及立卷歸檔。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時,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應及時立卷歸檔。
(4)財政檢查救濟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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