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八章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幾個基本概念
(一)國有資產的概念和類型
1、國有資產
是指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財產或財產權益。這里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不僅包括有形財產(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還包括屬于國家的債權、無形財產等財產權益。在中國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2、類型包括
(1)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有開發價值的、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2)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投資形成的財產權益。
(3)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國家以撥款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非經營性領域形成的財產權益。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概念
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三)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概念及制度體系
1、企業國有資產法
是調整在國家及其代表機構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形式意義上的企業國有資產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
2、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制度體系構成
(1)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2)國家出資企業法律制度。
(3)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包括七個方面:
?、賴页鲑Y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谥卮笫马椆芾頇?
?、燮髽I改制管理制度;
?、芘c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葙Y產評估管理制度;
⑥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制度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一)出資人和所有權人
企業國有資產是由國家出資形成的財產權益,因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二)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和所有權人雖然是國家,但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2、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3、管轄分配
(1)國務院履行職責的
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2)地方政府履行職責的
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4、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設立、權利和職責
(1)履行出資人機構的設立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管理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國家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對金融類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2)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權利(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者的權利)
?、僖婪ㄏ碛匈Y產收益權
?、趨⑴c重大決策權
?、圻x擇管理者
?、艹鲑Y人其他權利。
(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職責
?、僖婪ㄖ贫ɑ蛘邊⑴c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谖傻墓蓶|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垡婪伞⒎ㄒ幒推髽I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④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輰Ρ炯壢嗣裾撠?,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薅ㄆ谙虮炯壢嗣裾畧蟾嬗嘘P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三、國家出資企業
(一)國有獨資企業
(二)國有獨資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四)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四、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資產管理制度的內容――人事任免、重大事項、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評估、轉讓、經營預算)
(一)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1、任免或建議任免范圍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但是,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2、任職條件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是,上述人員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提示】注意結合《公司法》董事、監事、高管任職資格的法律規定學習。
3、任命程序
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兼職限制與義務
(1)兼職限制。
未經任免機構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義務。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5、考核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二)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分配)
1、重大事項
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事關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比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2、權力歸屬(分配)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
(2)企業負責人集體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3)委派的股東代表依法行使權利的事項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對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依法行使權利。
(4)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5)職工參與的事項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程序
(1)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出資人權益保護
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界定和核實資產,應當客觀、公正。涉及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四)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1、關聯方的范圍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依法行使權利。
(4)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五)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六)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制度
1、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界定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2、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限制
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應當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應當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同時,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等價有償,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當依法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應當合理評估,依法公開,公平竟價。
(4)關聯方參與的應當依法回避,經批準方可平等競買。
(5)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依規定進行,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
(1)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2)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3)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五、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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