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章:條款和條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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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和條件的修改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條款和條件不得隨意變更。但是,企業在特定情況下有時可能需要對股份支付協議中的可行權條件做出變更,如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此外,為取得更佳的激勵效果,有關法規也允許企業依據股份支付協議的規定,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但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在會計上,無論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如何變更,甚至取消權益工具的授予或結算該權益工具,企業都應至少確認按照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獲取的相應服務,除非因不能滿足權益工具的可行權條件(除市場條件外)而無法可行權。
(一)條款和條件的有利修改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
3.如果企業按照有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權條件,如縮短等待期、變更或取消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應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二)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業以減少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企業仍應繼續對取得的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修改減少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2.如果修改減少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
3.如果企業以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權條件,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三)取消和結算
1.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2.在取消和結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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