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以法律、法規是否對其名稱做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包括本章第九節的15個有名合同。
(2)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
(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按照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為標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4、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1)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
(2)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予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等合同。
(2)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予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1)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
(2)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
(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4)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5)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比如擔保合同,適用《擔保法》;保險合同適用《保險法》。
2、不適用《合同法》的范圍
(1)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2)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6、嚴守合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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