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知識點: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概述
(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主體
《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法律責任中,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有:
1、未經允許從事證券業務的主體
2、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4、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
5、保薦人
6、其他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
7、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
9、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其工作人員
10、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工作人員
11、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工作人員
12、單位責任主體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3、國家工作人員
(二)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與第一章經濟法責任結合學習)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由于證券法規范主要由強制性規范構成,因此,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主要以行政責任及其經濟法責任等法律責任為主,但是,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中同一性質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民事責任優先。
二、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歸責原則包括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等。
1、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虛假陳述賠償訴訟的被告:虛假行為人
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管轄
2、其他禁止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
3、證券服務機構的民事責任
4、證券公司的民事責任
5、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
(二)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
(1)對未經允許從事證券業務的行為的取締;
(2)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3)阻礙檢查的治安管理處罰;
(4)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撤銷。
2、行政處分:
是針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1、證券市場禁入責任
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有關責任人7類)
(注意各類情形:情節嚴重的3―5年;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5―10年;終身的;從輕、減輕的)
2、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1)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超過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2)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四)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1、《刑法》罪名。
2、《刑法修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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