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合同的訂立方式


環球網校為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中級會計職稱。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訂立的方式
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撤回是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約撤銷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失效是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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