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知識點:經濟法的主體


第二節 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
組織,可能是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也可能是各類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等;個人,可以是本國公民、外國人。
同一主體,可以因其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成為多個法律領域的主體。
二、通常的主體形態
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三、按照經濟法調控領域劃分主體
(一)主體種類 (按照經濟法體系劃分主體)
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
1、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
2、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二)主體關系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它們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
主體分類和關系圖示
主體種類 |
主體關系 | ||||
宏觀調控主體 |
調控主體 |
立法主體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改委 |
主導地位 |
主體之間非平等性 |
執法主體 | |||||
受控主體 |
|
企業、單位、個人 |
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 | ||
市場規制主體 |
規制主體 |
立法主體 |
商務部
工商總局
國家質檢局 |
主導地位 |
主體之間非平等性 |
執法主體 | |||||
受制主體 |
|
企業、單位、個人 |
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 |
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不同類的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依據不同,為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但是,在經濟法領域,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同類的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依據不同,為特殊性)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一般取得源于憲法、法律,但與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取得還是有所不同,特別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
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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