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權益變動報告書編制和公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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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變動報告書編制和公告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的規定理解起來比較復雜,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進行理解。
【舉例】某投資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時達到了5%,根據規定,應該在當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的義務,因此應該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義務,同時,在該期限內,不得再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設該投資公司按照規定履行了義務,在2010年6月1日時又通過證券交易所收購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當天達到了10%,根據規定,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該規定,投資公司應該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內,再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的義務,同時在該期限和報告、公告后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甲公司的股票。假設該公司6月2日履行了規定的義務,那么不得買賣股票的期間為6月1日~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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