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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基礎》答疑: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

更新時間:2013-02-06 12:24: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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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

  問題:勞動者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可能發生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請問這“三金”一樣嗎?

  解答: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

  ①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②違約金則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③至于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勞動者來說,并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禁止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勞動者違反其他事項有關規定的,需承擔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2)性質不同

  經濟補償金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金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3)支付主體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

  賠償金: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或自己的失誤,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對此損失的賠償。

  違約金:勞動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方給守約方支付的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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