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五章: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更新時間:2013-02-01 0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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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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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規定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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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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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
算出來的原礦數量比加工后的數量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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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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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
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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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 |
納稅人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的已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
一次課征 |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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