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五章:資源稅的概述
更新時間:2013-02-01 09: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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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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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資源稅的概述
一、資源稅的概念及特點
(一)資源稅的概念
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的特點
1.只對特定自然資源征稅
2.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
3.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掌握)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1.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也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2.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掌握)
兩大類:礦產品和鹽
七個應稅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固體鹽、液體鹽)
注意:
1.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2.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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