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財務管理》第三章知識點:籌資管理概述
第一節 籌資管理概述
一、籌資分類
1、按企業所取得資金的權益特征不同,企業籌資分為股權籌資、債務籌資、衍生工具籌資。是企業籌資方式最為常見的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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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具體方 式 |
特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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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籌資 |
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內部積累等方式。 |
股權籌資形成股權資本,也稱為企業的自有資本、主權資本或股東權益資本,股權資本一般不用還本,形成企業的永久性資本,因而財務風險小,但付出的資本成本相對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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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籌資 |
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賒購商品或服務等。 |
具有較大的財務風險,但付出的資本成本相對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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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籌資 |
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 |
兼具股權與債務性質的混合融資 |
2、按是否以金融機構為媒介,企業籌資分為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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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具體方 式 |
特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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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籌資 |
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發行債券等。 |
直接與資金供應者協商融通資本。通過直接籌資既可以籌集股權資金,也可以籌集到債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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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籌資 |
銀行借款、融資租賃等。 |
借助銀行等金融機構融通資本。形成的主要是債務資金。 |
3.按資金的來源范圍不同,企業籌資分為內部籌資和外部籌資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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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具體方 式 |
特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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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籌資 |
利潤留存 |
籌資數額大小主要取決于企業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和利潤分配政策(股利政策),一般無需花費籌資費用,從而降低資本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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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籌資 |
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向銀行借款、融資租賃、取得商業信用等。 |
需要花費一定的籌資費用,從而提高了籌資成本。 |
4、按所籌集資金的使用期限不同,企業籌資分為長期籌資和短期籌資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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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具體方 式 |
特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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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籌資 |
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取得長期借款、融資租賃等方式。 |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目的主要在于形成和更新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能力,或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為對外投資籌集資金。從資金權益性質來看,長期資金可以是股權資金,也可以是債務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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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籌資 |
商業信用、短期借款、保理業務等方式。 |
使用期限在1年以內,短期資金主要用于企業的流動資產和日常資金周轉,一般在短期內需要償還。 |
二、籌資管理的原則
(一)籌措合法: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籌措資金。
(二)規模適當:分析生產經營情況,預測資金需要量。
(三)籌措及時:合理安排籌資時間,適時取得資金。
(四)來源經濟:了解各種籌資渠道,選擇資金來源。
(五)結構合理:研究各種籌資方式,優化資本結構。
三、企業資本金制度
資本金制度是國家就企業資本金的籌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權責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規范。
(一)資本金的本質特征
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是投資者用以進行企業生產經營、承擔民事責任而投入的資金。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金被稱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業的資本金被稱為實收資本。
(二)資本金的籌資
1、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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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型 |
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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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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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
3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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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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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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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 |
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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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公司 |
2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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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證券公司(經紀類) |
5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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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證券公司(綜合類) |
5億元 |
2、資本金的出資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兩種形式出資。全體投資者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資本金繳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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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制 |
在企業成立時一次籌足資本金總額,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數額一致,否則企業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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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資本制 |
在企業成立時不一定一次籌足資本金總額,企業成立時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可能不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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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資本制 |
在企業成立時不一定一次籌足資本金總額,類似于授權資本制,但要規定首期出資的數額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繳清資本的期限。 |
我國《公司法》規定,資本金的繳納采用折衷資本制,資本金可以分期繳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額。
4、資本金的評估
吸收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籌集資本金,應按照評估確認的金額或者按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三)資本金的管理原則
1、基本原則:企業資本金的管理,應當遵循資本保全這一基本原則。
2、具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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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確定原則 |
企業設立時資本金數額的確定。企業設立時,必須明確規定企業的資本總額以及各投資者認繳的數額。為了強化資本確定的原則,法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進行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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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充實原則 |
資本充實,是指資本金的籌集應當及時、足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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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維持原則 |
資本維持,指企業在持續經營期間有義務保持資本金的完整性。企業除由股東大會或投資者會議作出增減注冊資本決議并按法定程序辦理者外,不得任意增減資本總額。
在下列四種情況下,股份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而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注:用于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回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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