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相關鏈接: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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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其中:
1.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2.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包括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所謂股權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所謂資產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應報商務部審批的情形:關聯并購;重點、特殊行業并購導致控股權轉移。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購后的承繼
股權并購--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資產并購--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外國投資者購買股權而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注冊資本=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
(2)認購境內公司的增資
注冊資本=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增資額
(3)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說明】: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4)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注冊資本 |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 |
210萬美元以下 |
10/7 |
210萬美元~500萬美元 |
2倍 |
500萬美元~1200萬美元 |
2.5倍 |
1200萬美元以上 |
3倍 |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期限(難點內容)
(1)并購對價的支付期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認購增資的支付期限--同《公司法》規定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3)資產并購出資的支付期限
①對價的支付期限:同前
②其余部分出資的支付期限
一次繳清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繳清全部出資;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次出資應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在3個月內繳清。
(4)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特殊規定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如果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如果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6.反壟斷審查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①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②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③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④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2)境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方應事先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
①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②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
③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達到20%以上;
④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達到25%以上;
⑤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1)出資比例。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減資。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實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審批。
(3)增資。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核準。
(4)資本增減的程序: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審批機關批準-→修改章程-→變更登記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關系。
幣種:美元
投資總額 |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 |
特別規定 |
300萬以下(含) |
7/10 |
- |
300萬~1000萬(含) |
1/2 |
投資總額為300萬~420萬的,注冊資本至少210萬 |
1000萬~3000萬(含) |
2/5 |
投資總額為1000萬~1250萬的,注冊資本至少500萬 |
超過3000萬 |
1/3 |
投資總額為3000萬~3600萬的,注冊資本至少1200萬 |
【提示】: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過半數通過。
但下列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3)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4)合作企業的解散;
(5)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四、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資企業,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全部資本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其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一)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1.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的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的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二)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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