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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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一個中國人
2.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其注冊資本無最低限額的限制。但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判斷題】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正確答案』×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例】:投資人甲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乙管理企業事務,并對乙的限制是合同的價款不得超過10000元,乙擅自和丙簽訂了15000元的合同,并告知了丙自己的限制,則丙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沒有經過甲的追認,那么這個合同是無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則是善意的,該合同是有效的。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持續償債。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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