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內容如下:
股東大會: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和臨時股東大會(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其他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
董事會:人數:5-19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每年召開2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經理:董事會聘用或者解聘
監事會:不得少于3人――應當有不少于1/3的職工代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每屆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獨立董事(不能擔任的情況要熟悉):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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