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更新時間:2013-01-04 0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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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分配)
1、重大事項
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事關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比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2、權力歸屬(分配)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
(2)企業負責人集體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3)委派的股東代表依法行使權利的事項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對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依法行使權利。
(4)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5)職工參與的事項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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