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12-12-27 09: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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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特殊扣除項目及標準(扣除的具體規定)
1、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示】
1、理解公益性捐贈
捐贈渠道和捐贈對象兩個標準來區分公益性捐贈支出與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前者按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后者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條件是“雙規”――規定渠道、規定對象。
(1)渠道――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2)對象――《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如扶貧救災、教科文衛體事業、環保、社會公共設施建設、捐贈住房作廉租房、其他。
(2)認識年度利潤(不同于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的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舉例】
假設:某企業按照政府統一會計政策計算出利潤總額300萬元,當年直接給受災災民發放慰問金10萬元,通過政府機關對受災地區捐贈50萬元,其當年公益性捐贈的調整金額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其當年可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為:300×12%==36(萬元)
企業直接發放慰問金的捐贈不得抵扣。
該企業當年公益救濟性捐贈超支額為:50-36==14(萬元)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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