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增值稅特殊征收范圍
更新時間:2012-12-25 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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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講述特殊征收范圍中的視同銷售貨物、混合銷售的內容
第六章 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特殊征收范圍
1、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2、混合銷售
一般繳納增值稅。特殊征收營業稅。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提示】
依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提示】混合和兼營銷售的區別
|
|
混合銷售 |
兼營 |
|
是否同時發生 |
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
(1)同一項銷售行為; (2)向同一客戶收取 |
(1)不一定是同一項業務中; (2)價款來自不同客戶 |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 |
(1)分別核算的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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