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契稅
更新時間:2012-12-19 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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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講述契稅的征稅范圍、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稅收減免、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
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二、契稅
1、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契稅的征稅范圍: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②土地使用權轉讓;③房屋買賣;④房屋贈與;⑤房屋交換,除上述情況,還有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對于上述這些可分別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收契稅。P165
2、契稅的計稅依據:①買賣成交價;②贈與市場價;③交換差價;④劃撥收益。P166
3、契稅的稅收減免:
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②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③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減征或免征契稅;
④納稅人承受荒山、溝、丘、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P167
4、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
①契稅的納稅環節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②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天內。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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