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要約收購


第四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二、要約收購
(單方收購)
(一)收購要約的發出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提示】假設,某投資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約定收購股份數額為300萬股,而甲公司的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總數為500萬股,為了保證收購的公平合理,保護股東的權利,根據以上的規定,此時確定收購的比例為:300÷500×100%=60%,假設甲公司的A股東承諾出售10萬股,那么收購人按照比例應該收購10×60%=6(萬股)。
(二)收購要約的公告
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三)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四)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五)要約收購的變更
收購要約變更,是指收購要約生效后,收購要約發出人改變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變更收購要約,需經要約發出人和受要約人雙方當事人同意,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和擾亂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可以允許變更收購要約。收購要約變更自收購要約變更公告后開始生效。
(六)要約收購的適用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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