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證?的承銷
(三)證券的承銷
1、承銷的方式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代銷
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包銷
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3)承銷團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3、承銷的失敗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提示】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這種發行方式只是對其他發行方式的一種補充。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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