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講義: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更新時間:2012-11-26 10: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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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講述第二章第二節中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內容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時間 |
用人單位 |
勞動者 |
1、用工1個月內 |
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只能獲得勞動報酬,無經濟補償。 |
2、用工滿1月未滿1年 |
(1)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罰;公式:工期乘2減1) |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 |
3、用工滿1年 |
(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3)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
|
(二)例外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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