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講義: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訂立勞動合同應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達。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提示:“其他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證件:居民戶口簿、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其他名義”實踐中一般是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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