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類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式合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契約式合營
(三)外資企業:外商獨資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時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一)鼓勵類
(二)限制類
(三)禁止類
(四)允許類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的形式
1、股權并購的方式主要有:
(1)購買股東股權。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認購增資股本。外國投資者協議認購境內公司股東的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資產并購的方式主要有:
(1)先設立企業后購買資產。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2)先購買資產后設立企業。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的要求
1、審批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2、申報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3、并購后債權債務的承繼
(1)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2)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4、轉讓價格的確定依據
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注冊資本
(1)外國投資者購買股權而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
(2)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同時增資(包括認購境內公司的增資)的注冊資本==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增資額;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投資總額
(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合營企業的借款是指為彌補投資總額的不足,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的出資繳付
按照并購的不同方式,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的出資繳付及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類:
1、一般規定:
(1)一次支付對價。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
(2)分期支付對價。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資產并購對價部分出資與其余部分出資的結合出資的出資繳付: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3、認購境內企業增資的出資繳付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出資繳付:
(1)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2)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其他特殊規定:
(1)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投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規定辦理;
(3)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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