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合伙企業法律制度1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一)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分類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合伙企業法》的適用
1、特殊適用
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采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專業知識提供特定咨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2、不適用的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依法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
1、人員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2、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連帶責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無限責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3、特殊責任的承擔
(1)適用范圍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2)責任確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執業行為本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合伙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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