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休人員發放慰問金的問題
更新時間:2012-11-20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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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介紹給退休人員發放慰問金不能稅前扣除的相關
疑問:
企業向一些已經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的退休老職工發放了一些慰問金,這些慰問金能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與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退休人員雖然在任職期間對企業前期發展做出了貢獻,但企業所得稅管理強調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當期的稅前扣除應與當期的收入直接相關,所以,退休人員慰問金支出由于與當期收入不直接相關而不能扣除。
有觀點認為,退休人員慰問金可以視為職工福利費限額在稅前扣除,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正列舉的形式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并不包括對退休人員的慰問金支出,所以,也不能視為職工福利費。當然,如果是返聘退休人員發生的支出,則可以視情況在稅前扣除。
關于發放慰問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向退休人員發放的慰問金,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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