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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資料:第一章第五節

更新時間:2012-11-13 13:05: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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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小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它的獨立性與特殊性、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的講解
 第五節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簡稱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因實施了違法行為,侵害了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而應受到的經濟法上的制裁。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一)依據法律門類的標準,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制法的責任。

  (二)依據法律主體的標準,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也就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所以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同經濟法責任的雙重性特征密切相關,經濟法主體在責任承擔上具有“非單一性”的特征,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往往較重,表現為存在著多種責任的竟合。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主要體現為經濟性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這種法律責任的規定體現了( )。

  A.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

  B. 責任承擔上的單一性

  C. 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D. 屬于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

  【答案】AC

  【解析】題中的罰款、有期徒刑、罰金等責任形式體現了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的特點;其中罰款、罰金的數額規定,體現了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而且該規定是針對接受調控和規制主體的法律責任。BD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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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題?判斷題】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相加。()

  【答案】×

  【解析】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例題?判斷題】經濟法責任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

  【答案】√

  【解析】表述正確。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一)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二)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三)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是指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在市場規制法領域,由于規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但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對于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主體的責任追究,與其他法律領域里的主體的責任追究類似,并不存在特別的問題。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一)賠償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二)懲罰性責任

  違法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給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體,造成了更大范圍的秩序上的損害,在盡量補償私人損害的同時,對其予以更為嚴厲的懲戒和處罰,從而使其承擔懲罰性責任。對違法者的懲罰,不只是罰款、罰金,也不只是金錢罰或自由罰,而是可以包括資格罰、能力罰、聲望罰等。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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