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其他費用扣除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1)基本規定:限額扣除法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項目: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①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②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包括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
③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④對汶川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2、對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例題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發生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過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B、通過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C、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D、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的捐贈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選項D是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30%以內限額扣除的,不屬于全額扣除的項目。
【例題2】個人進行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 )。
A、應納稅所得額的30% B、所得額的30%
C、應納稅所得額的15% D、所得額的15%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捐贈稅前扣除的比例。個人進行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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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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