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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民事訴訟

更新時間:2012-08-16 09:36: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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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分的內容首先要掌握并靈活運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有關訴訟管轄、訴訟時效的內容容易考查案例題型。復習中要注意與仲裁的區別、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教材內容】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五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是相對于獨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是指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的制度。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按照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三)訴訟管轄   

  法院設置

  最高法院 不同級別

  高級法院 級別管轄

  同級不同地區 中級法院

  地域管轄 基層法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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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域管轄

  各級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這樣規定,既有利于被告應訴,又便于法院行使審判權,還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也稱特別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9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舉例)

  實體權利 債權人 借款2萬 債務人

  張某 王某

  約定:2007年12月31日前還

  2008年1月1日未還

  訴 權 ――――到法院起訴

  起訴權 勝訴權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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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舉例)

  股權

  張父 張子

  父有股權未交待與子,車禍死亡。子不知其對父親的股權的繼承權,適用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20年就是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故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舉例)

  實體權利 債權人 借款2萬 債務人

  張某 王某

  約定:2007年12月31日前還

  2008年1月1日未還

  訴 權 ――――到法院起訴

  訴訟時效期間: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2009年7月1日之后(最后6個月)

  起訴權 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2年內的任何時間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所謂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也包括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以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之比較(圖表)

不同之處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發生事由不同
不可抗力、其它障礙
起訴、履行、請求
發生時間不同
事由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事由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
產生后果不同
暫停計算,以前的有效;事由消失繼續計算剩余時效期間
停止計算,以前的統歸無效;事由消失重新計算新的時效期間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稱為執行措施。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9種不同的執行措施:

  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關聯點提示】

  1、與仲裁的適用:或裁或審的適用、審理制度和管轄的不同。

  2、不同于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先裁后審。

  3、與行政訴訟的關聯和不同。

  4、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適用民事訴訟法提起訴訟。

  【知識點測試】

  【多選題】某企業對其生產用設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后因人為原因,該設備價值受到較大的損失,該企業即向保險公司索賠,由于雙方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發訴訟。則(  )有管轄權。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投保設備購買地人民法院

  D.該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AD

  【解析】根據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單選題】張某向王某借錢2萬元,借據約定2007年12月1日前償還。到期張某無力償還,其向王某重新作出書面保證,2010年1月10日前一定償還。下列有關該保證的法律后果表述正確的是( )。

  A.該保證使王某對張某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

  B.該保證使王某對張某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C.該保證使王某對張某的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D.該保證使王某對張某的訴訟時效期間喪失

  【答案】B

  【解析】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B選項屬于該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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