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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仲裁

更新時間:2012-08-16 09:34:0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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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分內容復習中除了要掌握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運用于案例型的考題解答外,還要注意與民事訴訟的關系,及其不同規定;同時不能混淆此處的經濟仲裁,不同于第二章的勞動爭議仲裁。

  【教材內容】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2、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在受案范圍內)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管轄機構)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裁決效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經濟糾紛),可以仲裁。

  2、排除事項

  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2、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仲裁協議(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六)仲裁裁決

  1、管轄: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審理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2)仲裁不公開進行。

  (3)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裁終局)

  4、執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關聯點提示】

  1、與民事訴訟的適用:或裁或審的適用

  2、與民事訴訟的關聯和區別

  3、不同于勞動仲裁

  【知識點測試】

  【單選題】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劉某與趙某之間的婚姻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王某病逝后其子女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丙企業與員工黃某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婚姻、繼承、收養),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本教材第二章有相關介紹)。

  【單選題】甲、乙兩公司因加工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依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法,甲公司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作出裁決后,甲公司不服,下列處理方式表述正確的是( )。

  A.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甲乙公司應當執行裁決

  B.甲公司不服該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C.甲公司不服該裁決,可以向其他地區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再次仲裁

  D.甲公司不服該裁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甲、乙公司應執行仲裁庭的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不會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不適用行政復議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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