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精粹:合伙企業法律制度(7)


(三)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題】甲是某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該企業15%的份額。在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甲在合伙期間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實施了下列行為,其中哪一項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 )
A、將自購的機器設備出租給合伙企業使用
B、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購買汽車一輛歸合伙企業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
D、提前一個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將其部分合伙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關規定。
(1)《合伙企業法》第70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合伙協議并沒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問題進行特別的約定,因此,甲是可以與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故A項中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2)《合伙企業法》第68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B項中的行為是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3)《合伙企業法》第72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題干中已經給出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的信息,因此,C項中有限合伙人甲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4)《合伙企業法》第7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據此可知,D項中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四)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提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2年會計職稱輔導招生簡章 2012年考試時間10月27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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