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精粹:合伙企業法律制度(6)


(二)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例題】李某為一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李某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07年)
A、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B、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C、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企業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因此選項B的說法不符合規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例題】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運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徐某,借得20萬元,競買了房子。徐某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A、應當要求丁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應當要求甲、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應當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7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也就是說,丙、丁作為有限合伙人,沒有權利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該法第7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所以本題所述的情況,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丙因為沒有第7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12年會計職稱輔導招生簡章 2012年考試時間10月27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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