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5)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lesson$
一、契稅的概念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提示:我國目前房地產類稅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
二、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權屬的承受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這里所說的“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例題】境內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納稅人。契稅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人員。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一級市場);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二級市場: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贈與;
5、交換。
6、特殊情況,視同轉移: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
(6)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7)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提示:(1)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例題】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契稅的是( )。(2009年)
A、承包者獲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B、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
C、企業將廠房抵押給銀行 D、個人承租居民住宅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征稅范圍。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以及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出租或者抵押等,均不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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