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七章節(10)


三、其他有關稅款征收的法律規定$lesson$
(一)稅收優先執行――3優先(注意選擇題)(P279)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2007年綜合體)。
【教材例題】甲公司欠繳稅款35萬元,稅務機關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查封了其一處業務樓,準備以其拍賣所得抵繳稅款。乙公司聞訊后,以該房產已經抵押給乙公司作為合同擔保,并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為由,對稅務機關的查封行為提出異議。分析在該案例中,應如何處理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乙公司以房產抵押作為合同擔保之間的關系。
解析:在該案中要正確地處理稅務機關征稅與財產抵押的關系,必須看是甲公司欠稅在前,還是該房產設定抵押在前。如果甲公司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甲公司以其房產設定抵押前,則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執行,稅務機關有權查封甲公司的房產并以其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如果甲公司欠繳的稅款發生在財產抵押后,則應保障債權人(乙公司)的合法權利,稅務機關查封該房產的決定應予以撤銷。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例題1】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之后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執行。( )(2006年)
答案:×
【例題2】下列項目中,可以實行稅款優先原則的有( )。
A、對于法律上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稅收優先于該無擔保債權
B、當納稅人發生的欠稅在前時,稅收優先于抵押權
C、納稅人欠稅,同時被稅務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時,稅收優先于罰款
D、納稅人欠稅,同時被工商局處以罰款時,稅款優先于罰款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稅款優先原則。A選項中,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并不是說優先于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P279)
1、代位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教材例題1】甲企業欠繳稅款20萬元,稅務機關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對該企業賬簿資料進行了檢查,發現該企業賬戶上確實無錢可付,但甲企業放棄了乙企業應付的一筆剛剛到期的20萬元貨款。經了解,乙企業完全有償債能力。分析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何種措施追繳甲企業欠繳的稅款,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企業放棄債權的行為。
【教材例題2】前例中,如果乙企業欠付的貨款早已到期,而甲企業從未向乙企業追討過欠款,分析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何種措施追繳甲企業欠繳的稅款,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解析:稅務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替甲企業行使該債權,向乙企業追要這筆貨款(代位權)。
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題】對欠繳稅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后,可以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2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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