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勞動爭議的解決資料(5)


(三)開庭和裁決$lesson$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勞動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規定的民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
(3)回避制
2、開庭程序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3、裁決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審限(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趧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圻`反法定程序的:
?、懿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輰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拗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1)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2)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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